我在99年7月4日做了人生最重大的決定,就是告別十餘年的檢察生涯,迎向一個嶄新的律師生涯旅程。
每當我告知身旁的親朋好友這個決定時,他們常會問我,為什麼會突然下這個決定?
我想這個決定絕非突然、莽撞,也不是在檢察生涯中遇到什麼挫折或有何風紀上的問題。
在我曾擔任金門、馬祖、士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前後達十餘年期間,處理過不下千件的案子,正所謂隔
行如隔山,當事人通常是法律上的弱勢,就是因為不懂法律,才須要委任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律師幫其調查
有利於已的事實及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但委任的律師專業性是否足夠,通常只有法律圈內的人才了解,當事
人由於不了解法律,且很少接觸案件,通常亦無法判斷委任的律師專業性是否足夠,而專業性是否足夠決定
在於案件經驗的累積。

以檢察官為例,每月偵他案件量約莫在百件上下,但一個生意好的律師一個月約莫十餘件上下,檢察官每個
月的案件經驗累積,相當於律師的五至十倍,更何況是十餘年的時間,彼此的案件經驗差異是不可同日而語
。生意好的律師就差異如此大,更何況是生意不好的律師可能每月接不到一件,就案件經驗的累積更是差異
更大。
除經驗的累積外,檢察官及法官的養成教育是相同的,均是先通過司法人員考試,考試入取的標準原本就比
錄取律師的分數高,錄取後,再到司法官訓練所接受為期二年的三階段訓練後,再依名次志願決定分發的單
位及要當檢察官或法官,所以檢察官及法官可以說是師出同門,對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判斷及法律之見
解彼此較為相同、接近,檢察官也較可以分析出法官有罪、無罪之心證程度及量刑的參考、依據。反觀律師
只是受訓六個月便可以在社會上執業,完全不同於檢察官、法官的受訓模式,可以說律師就案件的思考模式
,跟檢察官、法官是有差異的。

若是當事人委託到到經驗不足的律師,可以導致下列結果

一、 在偵查中
由於辦案經驗不足,經常胡亂主張,要檢察官查不重要的事實,檢察官不是不理,完全不查,不然,就是全
部查,造成偵查時間不必要的浪費。經驗不足的律師也可能聽不懂檢察官要將案件起訴的語意,適時幫當事
人向檢察官爭取從輕處理的機會,導致在偵查階段錯失了可以跟檢察官談判從輕處理的機會,例如可以透過
向被害人道歉、或捐款做公益的方式,向檢察官求取緩起訴處分或職權處分之機會,如此當事人便無庸再進
入冗長的審判程序,增加可能會被判刑入監執行之風險,甚至有前科紀錄,造成人生的污點。


二、在審理中
(一) 對於法官已有明確的心證要判有罪的案件,法官一再明示、暗示希望被告不要做無謂的抗辯,儘量跟被
害人達成一定程度的和解,不要浪費訴訟資源,說白話一點就是讓法官的判決能好寫一點,節省法官的時
間,就是避免訴訟資源的浪費。當然,在被告承坦犯罪情況下,相對的法官在判刑的時候也會下手比較輕,
被告也就比較有緩刑的機會,但是如果被告委任的律師經驗不足,聽不懂法官的語意,或者無法準確判斷、
分析法官的心證給被告做正確的判決,一昧在幫被告做無謂或者欠缺合理根據的主張,導致惹毛了法官,法
官雖不致於當庭發飆不耐煩,但在最後判刑時,將對被告刑度有很大的影響。對這種幫當事人做無謂抗辯的
律師,最後的不利益將會歸責於當事人,也就是對量刑將有所影響。就法官而言,判六月、七月、二、三年
,十年只是數字及文字上的差異,真正有影響的被告,因為他們才是真正要去關的人。一日、一個月就差很
多 ,更何況是一年。所以當律師並不是一定要幫被告抗辯無罪到底,才算是在幫被告。若被告真得沒有犯罪
,當然一定要被告抗辯到底,但如果被告真的有犯罪,且在法院已認定被告有罪的心證前提下,如何適當幫
被告向法官求情,以獲取較輕的刑度,才是更重要的。至於如何判斷在法院在審理當事人案件是否有罪、無
罪及如何主張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主張,最重要還是經驗的累積。


(二) 會發生訴訟上問題的不止只有經驗不足的律師,甚至大牌、有經驗的律師,因為平日養尊處優,平日只
負責交際應酬,開庭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都交年輕的菜鳥律師處理,而跟現實法律見解、及實務操作發生
落差,導致給當事人錯誤的建議,致使花了大錢僱用大律師的當事人也面臨冤受牢獄之災。由於本人先前在
臺北檢察署已算是經驗、期別資深的檢察官,對於處理一般刑事案件均已游刃有餘。另外,本人也通過法務
部所舉辦的財務金融專業課程初、中、高級合格,並取得法務部核發的合格證書,特別責令本人專責對應蒞
庭台北重大金融犯罪專庭,該專庭只負責處理國內重大金融弊案,例如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的紅火案,及
其他上市、上櫃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內線交易、炒作股票等案件。 由於本人在十餘年間看過太多的經驗不
足或專業不足的律師因為主張不當,導致當事人遭到誤判或重判。律師經驗及專業是否足夠,通常取決於實
務經驗累積。本人擔任檢察官工作長達十餘年,具備一般重大刑案、貪瀆、選舉的偵查經驗及重大金融案件
的公訴蒞庭經驗,我相信我專業能力絕對可以勝任律師這份工作,也能夠讓欠缺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人能有
為自己選擇一條放心解決煩人訴訟官司的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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